【信息发布时间:2023-05-15 】 【我要打印】 【关闭】
徐州市水利水务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负面行为清单
序号 |
负面行为内容 |
具体情形及依据 |
1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 |
2 |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第六十二条 |
3 |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
4 |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
5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6 |
不按规定收取及退还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
7 |
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8 |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收取差额保证金等其它形式的保证金。 |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
9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
10 |
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11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12 |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它联合体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13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4 |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15 |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
16 |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17 |
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或者中标资格。 |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18 |
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或者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19 |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20 |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
注:本清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的,从其规定。